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11)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5)计提委托贷款的损失准备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贷:委托贷款损失准备
  土地增值税利息
  2010国税函220号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注:此方法下非金融机构借款不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注:此方法下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利息与其他开发费用合并计算
  房地产(实例)\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注: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口径的开发成本包括资本化利息,但土地增值税不包括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