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企业借款税务风险及最佳做账方法

时间:2013-08-30  点击: 来源:未知
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
  国税函[2009]777号
  企业向 自然人借款支付利息可以有条件扣除。
  【1】,自然人取得利息收入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按照利息收入的25.6%纳税
  【2】,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弊端--客观上为股东分红避税提供了条件
  【3】,企业不向关联自然人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理财产品营业税
  二、非金融企业关联方之间借款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关于资本弱化应该如何把握?
  国际税务司副巡视员彭宁:资本弱化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比例或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在财税[2008]121号文件中,我们规定了金融企业的标准债资比例为5:1,其他企业为2:1。如果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了标准债资比例,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 “除……外”到底是什么意思?
  财税(2008)121号文件:
  一是要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二是要不超过规定比例准予扣除。即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国税发【2009】2号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纠结:“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立法与执行的争议
  关联方借款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
  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特别纳税调整办法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