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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面临特别纳税调整

时间:2013-07-24  点击: 来源:未知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亮点之一,是设立了“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它从实体法的角度,对关联交易的税收处理以及其他反避税措施作出规定,是反避税的全面立法。新税法出台后,企业或个人的避税风险陡增。

  “独立交易原则”:违规企业将被重点中国税务网审计

  “特别纳税调整”是针对“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是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收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形而进行的税收调整。

  江苏省国税局国际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特别纳税调整的“特别”之处体现在对象、内容、方法等很多方面。原来我国的所得税法律法规在谈到纳税调整时更多的是关注调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以及税务机关执法的准确性。而新税法的“特别纳税调整”不仅局限于此,它更多的是针对资本的国际流动,更多地强调企业经济行为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公平性、合理性问题,拓展和提升了反避税的理念和领域。

  有关专家表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比“一般纳税调整”的必要性更为强烈。商务部统计数字显示,自中国加入WTO以后,外商实际投资额增幅高达15%,而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较高,在盈利企业中微利现象也较为普遍。一位反避税专家指出,外商投资企业运用各种手段规避所得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中,利用关联交易中的转让定价是重要因素之一。

  深圳市国税局国际税处处长王铭远说,这次新税法专设一章规定反避税的有关问题,力度很大。他说,《税收征管法》虽然对此有一些规定,但它是程序法,只作了一些方向性的规定。而新税法则为实体法,为税务机关深入持久地开展反避税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王铭远说,借鉴国际上成功的做法,新税法制定了很多新的有效的反避税措施,如防止资本弱化、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公司等,为全面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按照新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这就明确赋予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权力。

  据介绍,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即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依照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者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

  那么,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避税行为都有哪些类型呢?当前,利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行为逃避税收的具体方法一般是: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费用。

  据有关税收专家介绍,根据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类型和性质,税务机关一般会对下列企业是否违背独立交易原则进行重点税务审计:(一)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方控制的企业;(二)与关联方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三)长期亏损的企业;(四)长期微利或者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五)跳跃性盈利的企业;(六)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七)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偏低的企业;(八)巧立名目,向关联方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九)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者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等等。如果企业存在这些问题,被税务审计的风险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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