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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税、避税、还是税收筹划(3)

时间:2013-07-26  点击: 来源:未知

  但是,从该市地税局传出的信息是,最终这家企业的免税优惠被取消了,福利企业的资格也被取消,又补缴了全部税款。李经理在我们采访即将结束时,向我们实话实说:“像我们这样,采取变通的方式,少纳税款的企业不只是我们一家,只不过我们很倒霉被查出来罢了。现在不是提倡搞‘税收筹划’吗,其实我们这也算是筹划的一种方式,怎么说是违反税法了呢?”

  福利企业不能“掺水”。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人士就这种情况接受采访时说:“福利企业运用优惠政策是合法的,但它只适合于独立核算的福利企业,而且也有人数比例,而把那些本不属于福利企业实现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账下,就得不到免税优惠。因此,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时,千万不要想当然,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实例四:房产税的两种不同计税依据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对纳税人自有非出租房屋,规定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一种是对纳税人出租的房屋,规定以房屋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其税率是12%;另外,按照有关税法规定,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还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说“出租”房屋要比“自营”房屋负担超过数倍的税负。围绕着“自营”和“出租”房屋的两种方式,一些纳税人进行了“税收筹划”。

  在湖北省宜昌市的繁华地段,我们采访了一家店铺的主人张先生。张先生对记者说:“现在你们看到的这间100多平方米的店铺是属于我的私有财产,房屋的原值是30万元。我把它租了出去,这样我每年就可净收入5万元的租金。可当我听说,出租房屋除了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外,还得要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听说还要缴个人所得税,我初步计算大约要缴近17万元的税款,我觉得这样很不合算,就向有些人咨询,经人指点,我就想变通成自营房屋形式,这样就可以节省一大笔税款。”

  张先生的做法并不复杂,他说:“我先是和承租人签订合同,招聘承租人为门市部经理,由他承包经营一年,他一年向我缴纳5万元的管理费,其余盈亏由他承担。这样一来,就属于自营房屋,申报房产税则可按房屋原值计算,只要缴纳2520元即可。和缴纳17万元的税款相比,少了85%呢!可税务局说我这是违反税法的行为,让我补缴了全部税款。”

  张先生最后无可奈何地说:“到现在为止,我也不明白我的做法怎么就违法了呢?如果我知道这是不合理的,我还会这样做吗?那岂不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吗?”

  到采访结束,张先生仍然坚持他的这种做法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他对此很不服气。

  让我们还是听一听专家的意见。多年研究税收筹划的天津财经学院的盖地教授对记者说:“其实‘自营’和‘出租’是房产税征收的两种依据,两者不可同日而语。王先生以自己的名义领取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不符合税收规定,应立即变更税务登记。在房屋的‘自营’和‘出租’之间不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纳税人一定要照章纳税。”

  通过前面几个“税收筹划”实例,也许我们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税收筹划有章法,否则就会走入税收筹划的误区。要走出税收筹划的误区,必须明确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确定什么是真正的税收筹划,关键是要吃透税收政策,依法行事,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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