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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偷税、避税、还是税收筹划(2)

时间:2013-07-26  点击: 来源:未知

  实例二:房地产业的代建房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代理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代理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这家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该公司王总经理说:“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如,1998~1999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这位经理给记者出示了代建合同:“我们有合同,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虽然我们也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结果怎么样呢?当地税务局的同志告诉记者:“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我们就此请教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专家,他说:“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当然,作为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例三:这是不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应该享受税收减免,在人们的印象中已属理所当然。然而福利企业是不是也能进行“税收筹划”呢?江苏南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做的。

  这家公司下属有个福利企业。这个由18个残疾职工和6个健康职工,外加5个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企业,竟有一本令人瞠目结舌的账。1999年实现销售收入2120万元,利润高达280万元,年申报企业所得税310万元,申请减免达102.3万元。而该企业申请福利企业的资料完整,手续齐全。可是令人费解的是,这样一个由众多残疾人组成的集体,怎么可能有这么高的收入呢?

  经过采访财务经理李先生,我们明白了其中的原由。李先生说:“我们公司自1998年投资创办以来,规模不断扩大,效益一天比一天好,可每年至少要上缴100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我们就动了一番脑筋。当得知创办福利企业可以免税后,我们就按照福利企业的要求创办了一家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的创办,为的是如何把总公司的利润转移到福利企业名下。李先生对我们实话实说:“我们公司把每年收入的大部分转到福利企业,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节省部分税款了。这不,今年可节省税款102.3万元。我们也曾多方咨询过,想了解这种税收筹划是否合理,但答案不尽一致。

  有时我们也觉得这种税收筹划似乎欠缺点什么,可转念一想,只要能够节省税款,就是好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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