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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的变革(3)

时间:2013-07-30  点击: 来源:未知

  三是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

  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四)关联交易有新的筹划空间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等关联交易作了一些规定,但如何确定合理价格都没有具体细致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目前市场经济情况下,企业的原材料、产品等受市场竞争程度、供求关系、业务量的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价格变数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很难确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所谓合理的价格。因此,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企业仍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新企业所得税法既对企业转让定价加强了管理,又为转让定价创造了机遇。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被投资方适用的税率低于投资方,则投资方分回的利息、红利需要补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居民企业之间可以通过适当的转让定价来转移利润。如母公司将利润转移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子公司,以减轻企业集团的税负。

  (五)过渡期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已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了5年过渡期照顾。享受过渡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可能把利润提前到减免期。具体措施有:提前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把费用分摊到以后,如将广告费后延、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并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将计算的折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将研发费用尽量计入无形资产递延到以后纳税年度摊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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