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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收筹划方法的变革(2)

时间:2013-07-30  点击: 来源:未知

  二、新税法下税务筹划方法的变革

  (一)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以往“区域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优惠政策。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已失去“区域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调整策略,从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向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转变。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形式多种多样的所得税优惠。如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等的所得实行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创业投资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税额;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等所支付的工资,实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办法。企业应该结合自身情况,力争向上述政策倾斜项目靠拢,使企业经营在符合国家宏观调控的同时,尽享税收优惠,这是税务筹划的最高境界,是零风险的避税。

  (二)调整组织结构,改变纳税方式

  原企业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为独立核算单位,外资企业则为法人。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制度,法人母子公司不再合并纳税,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为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留下了较大的税务筹划的空间。连锁企业、集团型企业在设立连锁分店、分公司等分支机构时,是设立分公司还是法人应进行税负测算。

  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店、分公司有盈、有亏的情况下,汇总纳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尤其在分店、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将不以抵减大量的支出,亏损居多,而已进入成熟期的分支机构可能大量赢利,这种情况下,抵税效果可能很明显。

  对于能够迅速实现赢利的行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因具有法人资格的连锁分店、分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应注意把握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把握临界点的应用。

  当然,纳税筹划不能仅仅只考虑企业所得税一个税种,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等其他税种,甚至其他方面,如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性政策等。

  (三)税前扣除筹划的变化

  一是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

  二是利用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50%加计扣除,企业可加大研发投入,寻求更好的发展;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按100%加计扣除,既为政府排忧,又使企业受益,在招聘时可尽量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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