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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税务筹划的思考

时间:2013-07-30  点击: 来源:未知

  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改革”为主旨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要求,对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新税法与原税法相比有许多不同之处,企业应适应新政策,重新思考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问题,加强对专管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合理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提高企业的经济利益。

  一、免税收入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正式引入“免税收入”这一概念,将国债利息收入、权益性投资收益和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作为“免税收入”,予以所得税优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针对这一政策,将国债在二级市场转让时,应当考虑税收因素,只有当转让所得收益的利益大于应交税款时,才应进行转让。

  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是免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予征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连续时间不超过12个月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根据这一政策,应尽量避免将公开发行上市流通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进行交易。在不影响公司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应尽量选择以上免税收入,直接降低所得税税负。

  二、销售费用的税务筹划

  现行税法规定,销售费用作为期间费用可在当期扣除,而产品成本只能将本期已销售部分的成本转出扣除,未售出部分待以后年度销售时再确认扣除。将此类支出尽量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企业该部分所得税的纳税时间就会后滞。例如,企业为销售本企业产品而专设的销售部门,其发生的差旅费、工资、业务费、福利费等可作为销售费用列支。而不单独设立销售机构的公司,上述费用则计入产品成本。所以,企业应单独设立一个销售机构,这样,可以递延企业纳税时间,相应地增加公司的营运资金。

  三、投资规模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企业在筹建之初,就应考虑利弊得失,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当然,前提条件之一是必须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一致。不能因为节税而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另外,还可以利用临界点进行规避筹划,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正好居于临界点上,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四、投资地点的税务筹划

  (一)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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