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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中涉诉风险成本的考虑(3)

时间:2013-08-01  点击: 来源:未知

  4、异状通知义务。

  《合同法》第389条规定了保管人的异状通知义务:“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依此规定W公司在对仓储物验收入库后,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以足够谨慎对仓储物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在仓储物储存过程中,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坏,或有发生此种变质或损坏的危险时,应及时通知X公司,使其及时知道损坏的发生,从而尽早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更大的损失出现。

  5、返还仓储物的义务。

  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因其他事由中止合同时,保管人应将储存的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关于仓储期间,《合同法》第391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返还仓储物的过程中,W公司可能由于保管员错发、漏发、多发货物或取货时间协调等原因另双方产生纠纷,从而遭受诉讼。

  综上,W公司虽然因“租赁变仓储”筹划而节省了2.15万元的税后收益,但却同时也因上述方案大大增加了产生法律纠纷、引发诉讼的法律风险。如考虑增加的种种可能引发诉讼的风险成本,W公司的决策者是否会再采纳这节省两万多元的纳税筹划方案呢?答案显然不再是绝对肯定。

  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实践性、动态性的工作,其成功取决于各个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忽视了任何一方面的成本都可能导致看似划算,但实际操作中得不偿失的结果。因此,不妨进行上述纳税筹划时结合自身情况增加法律风险评估这一环节,以期得到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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