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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3)

时间:2012-10-08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如果一次性修理支出较大,就会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形成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摊销,这样就会将前期成本费用后移。所以,控制固定资产的修理保养支出,使费用能够在当年一次性列支,就能推迟了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对于市政企业来说,有其专属的研发费用处理办法。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话,能直接降低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施工企业A的下属市政材料生产子公司D,生产销售重交道路沥青。子公司D为了提高重交道路沥青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花费了大量的资金进行研发。

  根据以下三条法律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指出了研发费用可以加计50%扣除;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界定了可以加计扣除的领域范围;

  (3)《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五十一条规定:“重交道路沥青利用环烷基原油资源生产重交道路沥青,用重油和含硫原油生产高质量的AH-70、AH-90等牌号的重交通道路沥青,路面再生及有机大分子废弃物在改性沥青中的应用”,明确了与市政材料行业有关的重交道路沥青的市政材料领域,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高技术产业。

  由此,子公司E只要带着相关材料去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从而能将研发费用加计50%进行扣除。

  三、工程结算阶段的纳税筹划方法

  工程决算时,要掌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此阶段,纳税筹划的操作空间就比较小,需要做的就是在规定的日期内尽可能推迟的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取得时间价值,缓解资金压力。

  施工企业A和建设单位甲在合同中约定的某项目工程结算书提交时间是2009年12月25日,甲方付款时间是2010年6月25日。施工企业 A的会计在2010年3月25日的时候,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计税基础,然后按照对应的收入提取了营业税金及附加,庙此本期应交营业税产生了贷方发生额,但是施工企业A并没有在接下来立刻申报缴纳企业的营业税,而是在2010年6月25日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日期才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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