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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施工企业如何做好纳税筹划?

时间:2012-10-08  点击: 来源:未知
市政企业大多承担着为居民提供公用产品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任,而此类任务以大型施工工程居多。一般来说,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因而市政企业的财务风险普遍较高,资金压力大,从具体情况上讲,在施工企业创造价值的动态过程中存在着广阔的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市政企业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尝试从一整套工程项目案例角度,分析市政企业在签订合同阶段,施工经营阶段到工程结算阶段的一些纳税筹划方法。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合同签订类型的纳税差异

  合同签订类型的不同对企业的营业税税负也会造成不同影响。在工程施工中,某项工程的土石方工程需要拥有大型挖掘机、装卸机的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企业A下属一家子公司B机械租赁公司拥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所以此项土方工程由B承接。合同约定租赁台班费总价200万元。因为施工企业A与租赁公司B签订的是分包合同而不是租赁合同,测租赁公司B的营业税是6万元。

  租赁业务营业税税率是5%,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是3%。那么对于租赁公司B来说,如果签订的是租赁业务,那么营业额将按照5%来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5%=10(万元)。现在签订的是分包合同,那么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此时的营业税金是200×3%=6(万元)。由此可见,节约营业税10-6=4(万元)。

  (二)合同金额不确定的纳税差异

  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确定保守的合同价格,待工程竣工后,按结算价计算缴纳税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多交印花税。

  本次施工中,施工企业A与建设单位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5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印花税即应交纳,为5000×0.03%=1.5(万元)。2009年10月工程竣工,经审定实际工程决算价为4500万元。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在本例中,由于合同金额不准确,施工企业A多交印花(5000-4500)×0.03%=0.15(万元),若在合同签订时候对合同金额做一个相对保守的估计为4000万元,只需贴4000×0.03%=1.2(万元),而经过补贴印花税也只需再500×0.03%=0.15(万元),总共缴纳印花税1.2+0.15=1.35(万元),节税1.5-1.35=0.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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