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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纳税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3)

时间:2010-12-16  点击: 来源:未知

  同时,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如果对于该项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或者给予了免税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鉴于财税[2008]156号文件既未对企业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款规定专门的用途,也没有作出免税的规定,因此该企业应就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现阶段,根据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如果要享受不征税收入的待遇,除了满足前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要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认定为不征税收入,该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折旧和摊销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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