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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纳税自查发现的涉税问题(2)

时间:2010-12-16  点击: 来源:未知

  企业代收基金是否缴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的规定,该电力企业的销售额为销售电力和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用户收取的基金、代收款项等,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一是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是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于该企业而言,如果能够提供代政府向用户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如各种通知、批复和文件等),并向用户开具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存根联,同时将收取的款项及时全额上缴了财政,则不需要就收取的上述款项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甚至是企业自行规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所谓的“基金”和“收费”,都应计算补缴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和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收入总额。但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可见这一规定与增值税的上述规定是一致的。需要说明的是,前不久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该目录列举了截至2009年12月31日依据法律法规由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34项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专项收费),以及具体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和征收期限等内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到增值税退税款是否缴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如果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规定标准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具体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其中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增值税出口退税除外)。可见,该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显然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根据指南的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根据具体情况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者递延收益,记入递延收益的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该企业将收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款记入资本公积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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