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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审计常见问题解决技巧(2)

时间:2010-02-25  点击: 来源:未知

  四、企业和单位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下,很多企业把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一种福利支付形式,但很多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可见,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险仍是为职工个人支付,因此应分解并合并到每个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五、企业和单位向个人发放公务交通、通讯等补贴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向职工发放公务交通、通讯等补贴是一种很普遍的做法,实际上已成为很多单位为职工支付福利的一种形式,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单位未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国税发〔1999〕58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为职工提供的旅游补贴或直接组织免费旅游、公费旅游是一种司空见惯的做法,实质也是为个人支付的一种福利或奖励,属于个人所得,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多数单位未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范围。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卷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和单位通过多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办法以达到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为了增加个人收入而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要发放给个人的收入计提到工会经费之中,但并没有真正用到工会活动中去,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个人,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发给个人;还有的单位通过多提职工福利费或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向个人发放过节费、职工医疗补助费、员工住房补贴,未按税法规定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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