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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审计常见问题解决技巧

时间:2010-02-25  点击: 来源:未知

 一、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随着企业改制以及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的大力发展,个人直接参股或通过职工持股会参股的情况越来越多。红利发放征收个人所得税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个税增长的重要支撑。很多单位红利个税已远远超过工资、薪金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明确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发[1998]289号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发现部分单位派发红利或转增股本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有的甚至不作扣缴。
  二、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职工集资的方式在我国企业中是普遍存在的,一些企业因资金紧张,银行贷款手续繁琐等原因,经常以职工集资方式筹措资金发展生产,以解燃眉之急。企业向职工集资形成企业对职工的负债,是一种融资行为,要向职工支付集资利息,而集资利息对于职工个人来说,属于个人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审计中发现不少单位在发放集资利息时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的不代扣代缴,有的扣缴不足。其中,扣缴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有的单位认为集资利息类似于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按5%的税率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减按5%的比例税率执行。减征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可见,5%的比例税率明确适用于储蓄存款,因此对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集资利息,仍然按照20%的比例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计税造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在审计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对当月分次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未合并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五条明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单次发放的规模相对较小,适用的税率较低或达不到起征点,很多单位通过化整为零,或是不将各种形式的收入所得合并,从而造成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不足。

来源: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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