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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与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2)

时间:2010-02-15  点击: 来源: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2008年12月31日以 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 Et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C、2008年12月31 Et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 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此外根据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小 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 定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销售额是含税的,在实际计征时应作调整。

    例如:某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 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准备出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 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200万元,已计提折旧90万元,假定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0万元,现按80万元出售该项固定资产。需缴纳增值税 为:80+(1+4%)×4%x50%=1.54(万元)。

    (3)如果纳税人转让的是无形资产或是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则应缴纳营业税。例外的是,’据财税[2002]19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 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 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是国有 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则还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应分别股权的购买方、股权的转让方、被买卖股权的企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

    首先分析目标企业。股权转让中目标企业可以解散。也可以不解散。如果不解散。则无论股权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目标企业作为法人的地位没有改变。所有的 纳税事项均由目标企业延续。股权转让交易不会使目标企业产生纳税事项。如果目标企业解散,其股权转让的交易实际上就是收购企业吸收合并目标企业。其税收处 理为:

    (1)关于所得税。目标企业是否就转让中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取决于收购企业支付的价款中非股权支付额的份额。如果除收购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 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免税合并;否则,为应税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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