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会计法规 >

所有者角度的财务报告目标(6)

时间:2010-02-02  点击: 来源:京审

  (1)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和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关系属于上面5种情况中的哪一种?

  (2)哪些信息既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又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哪些信息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但不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哪些信息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但不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

  (3)属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信息应当满足什么样的信息质量特征?属于受托责任信息集合的信息又应当满足什么样的信息质量特征?对于两个信息集合共同域中的信息,应当如何平衡两组信息质量特征?

  五、小结

  IASB和FASB在2008年联合发布的财务报告目标征求意见稿里将资源配置决策有用性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确立为两个并行的财务报告目标。但是,由于该征求意见稿既没能明确说明受托责任信息的涵义,也没能明晰受托责任信息集合与决策有用信息集合的差异,致使受托责任目标缺乏可操作性,成为名不符实的财务报告目标。本文立足于剩余权益持有者(即所有者)的立场,探讨财务报告的目标。首先以代理理论为依据,提出只要存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并且所有者无法完全观察到代理人的行动的情况,财务报告就承担了受托责任目标。满足受托责任目标的信息是能够反映经理层努力程度的业绩信息。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虚拟资本的投机本性导致对财务报告的两方面信息需求,其一是虚拟资本出于资源配置决策的需要而要求财务报告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其二是虚拟资本缺少监督产业资本运营的积极性导致维护产业资本与虚拟资本之间的稳定关系的制度安排需要财务报告提供受托责任信息。因此,对于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来说,财务报告的目标应当同时包含资源配置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决策有用目标和受托责任目标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目标,与之对应的财务报告信息集合不一定相互一致,这意味着未来的研究应当更加关注两个信息集合的关系。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