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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3)

时间:2010-04-02  点击: 来源:未知

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半年执行情况报告书》。
(二)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或者突破;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项目任务书》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区科委提交书面报告,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七条  必要时区科委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项目下年度执行、调整、撤消的依据。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项目应当及时调整或撤消:
(一)国家、北京市或海淀区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二)经过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已不可行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三)市场、技术、合作研发、参加项目工作的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造成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匹配经费、自筹经费或其他物质条件不能落实,或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进行,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第十九条  项目需要调整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或撤消的书面意见报区科委。对于调整项目需经区科委批准后执行;对于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提出撤项的书面意见外还应当对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列表一并报区科委。
第二十条 撤消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当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完成时间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科委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委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一个月内,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科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总结报告书》(以下简称总结报告书)、《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以下简称资金决算表)以及详细的验收资料。
(二)《总结报告书》和《资金总决算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区科委。
(三)承担单位需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资金所作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区科委根据《项目任务书》和《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课题)验收大纲》组织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区科委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完成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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