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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2)

时间:2010-04-02  点击: 来源:未知

(三)  协助区科委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四)  监督项目自筹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五)  协助向区科委提交海淀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并随时报告有关重大问题;
(六)  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向区科委提出项目的调整、撤消意见;
(七)  当项目完成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准备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项目征集、项目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项目立项决策、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项目征集:采取定向申请和公开征集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向申请是指区科委结合本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
(二)公开征集是指区科委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区科委提交《项目建议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的评估论证:对于定向申报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并根据咨询意见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修改、调整;对公开征集的项目由区科委根据对《项目建议书》的初审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决策:
(一)项目经评估论证或企业答辩后,由区科委确定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立项资金的总预算。
(二)区科委根据年度科技资金总预算确定立项的项目,将确定立项的项目列入当年的《海淀区科学技术发展计划》。
第十四条  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一)适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二)不适合招标的项目,采取由区科委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承担单位提出申报、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区科委决策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需要紧急决策的特殊目标的项目,或研究单位已经具有相当研究基础、实力较强、已具备充分工作条件的项目,由区科委组织专家论证后,优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五条  签订任务书:
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海淀区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实行报告制度。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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