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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不可不知的“营改增”影响

时间:2014-07-08  点击: 来源:网络

 “营改增”试点已经逐步覆盖了交通运输、现代服务、邮政和电信等多个行业。这些行业随之进入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并存的局面,那么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对采购成本有何影响?营业税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并存的情况下是否都可以收取?收取专用发票时有什么讲究?铂略财务培训梳理几个企业采购中常见的项目、成本的计算方式以及错误操作带来的风险,为采购人员做决策时提供参考。

 

电信服务

 

  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将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适用11%和6%的税率。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包括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

 

  采购人员应当与财务部门确认本企业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是,那么就应该向供应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普通发票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成本可以下降不少。

 

租入车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出租车辆同时提供司机为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应认定为交通运输服务,属于增值税服务,税率11%;只出租车辆的应认定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服务,税率17%。为避免税务风险,在采购服务的合同或订单中企业应明确服务项目是否包括司机。

 

仓储服务和房屋租赁

 

  企业租入房屋作为仓库使用,如果属于仓储服务,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物流辅助业的增值税服务,税率6%;如果属于房屋租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法规应按认定为租赁业的营业税服务。这两项业务的区分是实务中的难点,也缺乏明晰的指引。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笔者认为,从业务实质出发,如果租赁仓库的保安、管理人员是属于客户的,那么倾向于仓储服务,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保安、管理人员由出租方提供,那么倾向于租赁,应开具营业税发票。建议企业根据业务实质在合同签订时审阅相关条款,规避税务风险。

 

不同发票的成本查看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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