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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风险大 (3)

时间:2013-09-26  点击: 来源:未知


  《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3%)。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上述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期并不是按自然年度计算,如果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开业,需要跨年度计算销售额,只要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税销售额超过了上述标准,就要提出认定申请。

  那么,纳税人该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呢?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当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这里的申报期,是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将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就应该特别小心,积极应对。

  一是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如果纳税人逾期未报送,纳税人将受到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二是如果纳税人符合特定的条件,即属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者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虽然我国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强制认定制度,但纳税人也有一定的选择权。按照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如果纳税人符合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实际经营中,由于一些纳税人的主要客户要求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接受服务和产品,这迫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积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记者在贵州省采访时就碰到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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