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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探析(4)

时间:2010-03-25  点击: 来源:未知

  第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先通过“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核算,安装完毕达到可使用状态后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参照上述购入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核算“在建工程——设备安装”科目,再按照一般方法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第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他取得固定资产的方式包括自建、改扩建、接受捐赠、无偿调拨、融资租入,以这几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确定其成本时可比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在支付款项时参照上述第一种情况处理。如在固定资产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以其改扩建后的净增加值计人“固定资产”。将固定资产转入改扩建时,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原值贷记“固定资产”。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借记“在建工程——建筑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改扩建完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四)增加并完善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理
  新制度基本上借鉴了企业核算固定资产的方法,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从根本上解决了现行会计核算的缺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使用、报废状况以及期末净值、盈余情况;促使事业单位树立成本意识,加强固定资产的核算管理与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新制度对于计提折旧的方式一般规定为年限平均法,并没有提及其他的折旧方法,但是各单位可以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性质灵活选择折旧方法。一般情况下可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并对各类固定资产规定最短折旧年限,如房屋和建筑物为20年,专用设备、交通工具为10年,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如果是电子科技类资产,由于其更新周期比较短,可采用年数总和法或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但是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减轻工作量,实务操作时也可采取按类计提折旧的方法,在每年年底根据每个类别的固定资产余额按比例计提折旧。对于专用设备、图书、其他资产都按该类固定资产年底账面余额的1%计提折旧,一般设备则按其固定资产年底账面余额的2%计提折旧。对于文物和陈列品此类固定资产,鉴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对其不计提折旧,取得时按成本入账,年终清查时应根据谨慎性原值进行价值评估,对明显发生减值损失的文物和陈列品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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