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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探析(2)

时间:2010-03-25  点击: 来源:未知

  (四)固定资产未进行折旧处理
  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下,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不计提折旧。由于事业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加上具有非营利性的特征,决定了单位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不注重收益,也自然不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固定资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直至报废时才从账面上转出,对其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损耗和磨损,不采取任何措施。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和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这种核算方式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首先,资产负债表在任何时点只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账面价值和实际净值的差距越来越大,不符合信息质量的要求,即不能可靠、全面地反映固定资产的信息;其次,在固定资产处置或报废之前的各个会计期间均以账面价值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得以反映,或多或少虚增了资产和净资产的总量,导致账实不符;第三,固定资产使用期内各会计期间的成本低估,结余虚增,最终导致收入支出表提供的结余信息不真实;最后,脱离了会计的正常核算和监督,管理人员疏于管理,容易造成固定资产低价转移和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在期末不对其实际价值进行估算,不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存在着与不计提折旧相似的弊端。固定资产的减值是由无形损耗引起的,意味着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这种不计提减值准备的弊端有:首先,报表上无法反映价值的减少,信息不真实;其次,游离会计的监督,固定资产更新不及时。
  (六)修购基金的计提不恰当
  规则规定修购基金按照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直接增加其他资本性支出的购置和修缮账户的金额,并未引起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数额的任何变化,这使得净资产中既包括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即固定基金账户的数额,又包括固定资产的更新维护基金——修购基金,这种重复计算造成净资产会计信息失真。再者,修购基金的提取基数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固定资产的购置与修缮费用仅是与固定资产的规模和使用状况密切有关,与单位的收入没有因果联系,因此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不具有可理解性。
 二、新制度新规则下固定资产核算探讨
  (一)提高固定资产核算标准
  新规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标准是: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这一标准虽已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提高,但仍然低于《企业会计制度》制订的标准。随着事业单位不断接近企业化管理,建议按照企业制度的标准规定固定资产,即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对于专用设备的标准还可以适当提高。对于拥有较少专用设备的事业单位,可不区分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统一按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的标准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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