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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企业重组业务涉税指导案例 (4)

时间:2013-11-15  点击: 来源:未知

对新办企业的确认,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财税字[2006]1号)即:一是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非货币出资占新办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5%;三是新办企业从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资产超过注册资本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收优惠。

那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可否叠加享受的问题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通知,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二)液化天然气(LNG)销售运输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前,集团已设立单独成立物流公司,未来将承担液化天然气(LNG)的销售和运输功能。

根据前述财税[2011]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由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规定的鼓励类产业类型,“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储运”企业均在其中,因此,液化天然的运输销售企业是否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经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认定,并颁发相关鼓励类产业证明文件。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十条规定,新办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从其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5年是指减征、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现代服务业的范围是指:一是两个以上企业的原料和产成品外包,为多家企业服务的大型仓储、跨市、县物流和配送、邮政业等分配性服务业;二是计算机软件的设计与维护、动漫制作、金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以及自治区和国家重点工程咨询、医院、为工农业生产服务的职业和技术培训、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开发等生产性服务业;三是虽未列举,但纳税人认为本企业属于现代服务业范围,应经自治区发改委或工信委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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