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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时间:2010-03-01  点击: 来源:未知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九个部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税率为3%。由于目前建筑业中分包与转包现象非常多,形式也不尽相同,而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对税收有很大影响。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

分包工程合同的筹划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营业额包括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建筑业规定了分包或者转包扣除。《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在签订分包或者转包合同时要注意此条款的运用。此外,《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具体而言,若承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是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建筑业3%的税率;否则,将适用服务业5%的税率。
例如:甲单位发包一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100万元。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公司服务费用100万元。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00万元×5%=5万元。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缴纳营业税(1100万元-1000万元)×3%=3万元。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可少缴2万元的税款。
筹划要点: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合作建房的筹划


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为“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例一: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在此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甲乙各方应纳的营业税为:500万元×5%=25万元,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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