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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临时设施的财税处理及案例分析(2)

时间:2013-04-07  点击: 来源:未知

  因此,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是免征房产税的,如果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或者这些临时性房屋是基建单位自已出资建造,只要基建工程结束以后还在使用的,就应该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售楼部、样板间的房产税处理由于房地产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不构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因此,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对于售楼部、样板间房产税的缴纳,应按自用原值计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由于会计核算中,对于售楼部、样板间的成本费用归集在开发间接费核算,仅包括了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无法确定房产计税原值,在计算房产税时就要首先纳税调整。
  案例:2011年6月,A房地产公司取得某市一宗土地使用权后进入立项开发,先期投入建造的临时设施包括有项目基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请分析基建用房、售楼部和样板间的财税处理。
  分析:(1)财务处理建用房1000㎡建造成本120万元,售楼部2000㎡,建造成本340万元,样板间200㎡建造成本50万元的会计处理如下:借:开发间接费—项目营销设施(售楼部/样板间)3900000贷:银行存款 3900000借:前期工程费——临时设施(工地上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设施)1200000贷:银行存款 1200000(2)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项目施工期间,基建用房1000㎡暂不用缴纳房产税,但是项目结束,基建用房未拆除的话,就必须缴纳房产税了。而售楼部2000㎡、样板间200㎡临时建筑显然不是为基建工地服务,而是为A房地产公司项目销售服务,不符合财税地[1986]8号)第二十一条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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