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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营业税如何确定营业额的政策解析

时间:2012-10-24  点击: 来源:未知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同的建筑业务情形,所确定计税营业额的依据与方法也不同,现结合具体的业务类型解析如下:

  一、从事建筑业营业额的确定

  (一)确定建筑业营业额的法律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全部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同时,国家为综合考虑建筑行业甲供材特点,防止纳税人避税、侵蚀营业税税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装饰劳务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在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基础上,还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里设备的划分,适用财税[2003]16号文对于设备的列举以及苏地税规〔2011〕11号文对于设备与材料的划分。

  (二)确定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时需注意的问题

  (1)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建安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纳税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4)纳税人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目前江苏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

  二、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营业额的确定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若设备是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只有建设方采购并符合规定的设备,方可不并入计税营业额,以按其向对方收取的安装费为营业额;而施工方采购的设备,必须并入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税。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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