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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租行为涉及的房产税处理

时间:2013-08-02  点击: 来源:未知
 一、转租行为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二、中央的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二)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三)转租行为人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暂行条例仅规定产权所有人才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而转租行为人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转租行为人对其取得的转租收入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转租行为人缴纳房产税。

  三、各地意见不一

  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转租行为人不需要就其取得的转租收入缴纳房产税,那出租人就有可能利用这一点进行避税。

  暂行条例规定转租行为人不是纳税义务人,但是这样又可能导致纳税人通过一些安排来避税,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对此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持缴纳房产税的观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对承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山东地税和吉林地税都认为:如果对转租行为不征房产税的话,纳税人可能利用这一点进行避税,因此,要求转租人按差额缴纳房产税,堵住这一“漏洞”。

  (二)持不缴纳房产税的观点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税四字[1987]14号)第六条规定:“凡已缴纳了房产税的房产,租用人又再转租他人所取得的房租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0]432号)的规定:“根据房产税《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精神,对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深圳经咨询12366,回复是企业转租行为无需缴纳房产税,原因是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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