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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营业税条例对建筑业的影响分析(2)

时间:2012-02-08  点击: 来源:未知

    如果上述A公司委托境外D设计院进行设计,而劳务分包给当地的E公司,那么D设计院和E公司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营业税呢?E公司和D设计院提供的劳务都属于外国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的劳务,就从新细则的规定来看,也属于境内营业税纳税的范畴。而在实务操作中,对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劳务在很多情况下进行核定和征收都不太现实,因此,上述的财税[2009]111号文件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在《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明确规定了其他服务业范围,是指除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在财税[2009]111号文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国单位或个人在境外为中国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不征收的营业税的税目进行了规定,其中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以及服务业中部分劳务仍然属于征收的范围,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D设计院和E公司都需要在中国缴纳营业税。根据新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非居民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A公司需要对D设计院及E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是,C公司和E公司同样为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建筑分包,C公司作为居民暂免征收营业税,而E公司作为非居民需要征收营业税?这样确实有些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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