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房地产企业 > 常见问题 >

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2)

时间:2010-08-09  点击: 来源:未知

房地产开发商所建建筑如果是属“自建行为”,在销售时还应当补征“建筑”营业税。而根据(财法字[1993]40号)文规定:“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显然,建筑业营业税应税收入的实现时间又存在着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尽相同的地方。对此形成的时间性差异,也同样可采取上述的会计核算方法。

对会计核算上不确认收入,而在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的实现,其应当缴纳营业税等通过上述的核算方法后,可以达到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但按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对纳税人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可以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此一来,又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费用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上的差异,房地产企业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任一种方法,并且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一种方法是“应付税款法”。应付税款法是指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使用应付税款法的,房地产企业只需在年度企业所的税纳税申报时,对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当期计提应缴的营业税等超过或低于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部分相应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会计分录为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另一种方法是“纳税影响会计法”。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的合计,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即通过“递延税款”科目。对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当期计提应缴的营业税等超过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部分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的贷方;反之,对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当期计提应缴的营业税等低于当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部分相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记入“递延税款”借方。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