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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相关问题(3)

时间:2010-03-31  点击: 来源:未知

  按照统一的税率计算纳税

  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除执行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按照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执行上述过渡政策,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预缴时,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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