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京审
  业务咨询:010-82672400
  投诉建议:13701000699
  E-mail: lzm@cpa800.com
您现在的位置:京审首页 > 房地产企业 > 土增税清算 >

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2)

时间:2011-11-29  点击: 来源:未知

    方案二:甲公司收回房屋建筑物后再转让

    因土地使用权属于甲公司,地上房屋建筑物属于乙公司,甲公司可以通过收回地上房屋建筑物再一并转让给A集团的筹划方案降低税负。即乙公司以1814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建筑物转让给甲公司,因其转让价格不变,所以缴纳的各项税费不变,不会增加乙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对于甲公司而言,其转让行为由原来的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转让成本由2700万元增加至20840元,转让价格由原来的11000万元增加至29140万元,土地增值额不会发生 太大变化,土地增值率下降,适用税率降低。A集团受让价格不变,亦不会增加A集团的负担。则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如下(政策依据略):

    甲公司受让乙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契税。

    应缴纳契税:18140×4%=725.6(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29140-20840)×5%=41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15×(7%+3%)=41.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18140×0.5‰+29140×0.5‰=23.64(万元)

    转让土地使用权扣除项目合计:20840+725.6+415+41.5+23.64=22045.74(万元)

    土地增值额:29140-22045.74=7094.26(万元)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 例:7094.26/22045.74≈32%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7094.26×30%=2128.28(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9140-20840-725.6-415-41.5-23.64-2128.278)×25%=1241.50(万元)

    综上,甲公司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应纳税费合计为4575.51万元;转让利润为3724.49万元;总体税负率为41.6%。

    结论

    在上述方案中,方案二与方案一相比较,节税543.07万元,税负下降4.93%;显然经过筹划后的方案二优于方案一,但方案二要历经两次转让,一方面会增加文中所分析的契税和印花税,同时也会增加运作成本,甲公司应充分考虑各影响因素,提前确定转让方案,以期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