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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案例(2)

时间:2010-05-20  点击: 来源:京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额及规定扣除项目金额造成少缴或未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偷税案(刑法第圆园员条)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院员。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圆。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咱2002暂33号)定罪。

案件评析:

从本案可以说明,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缴纳,积极配合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如果处理不当,其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已经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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