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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土地增值税剑指投机行为(2)

时间:2010-05-20  点击: 来源:京审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土地增值税按照房产销售增值额的高低实行差别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增值额的60%,体现了高收益、高税负的量能征税原则,所以从根源上控制房地产的高售价。同时,由于不同类型的房产实行差别税率,“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率超过20%,则对全部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一规定,一方面在税收上控制建房的类型,鼓励开发商向普通标准住宅倾斜,同时,又对低售价(增值率低于20%的)给予免税的优惠。当时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的客观情况,我国还制定了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相关规定。

  “如果按照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认真开征土地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起到抑制房价作用的。”刘玉章说,自1994年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执行,各地对土地增值税征收的作法极不平衡,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对土地增值税只预征不清算;预征率由各地制定,预征率高低不一,税负普遍较低;个别地区反而对经济适用房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之后不予清算,把不该征税的项目征收了土地增值税。由于只预征不清算,房地产项目高额利润部分国家没有征到税,全部流入开发商的口袋。开征16年的土地增值税并没有达到设置土地增值税时的预期目的。

  因此,加大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力度尤其必要。“土地增值税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有效手段。”刘玉章说。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获取利益的行为,“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当加以修订或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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