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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有关亏损及亏损弥补政策汇总(7)

时间:2015-02-02  点击: 来源:网络

  (七)房企预计毛利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某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季据实预缴。2012年1月~6月利润总额为0,但本期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近600万元。请问,该公司第二季度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对产品完工前销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预缴申报表作出修订,在“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部分,将“实际利润额”的计算过程列示到申报表。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所以,该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毛利额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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