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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2)

时间:2014-11-03  点击: 来源:网络

  (五)上一纳税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及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不需另行报送其他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小贴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小贴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调整。即: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凡是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凡是不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已经享受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以后季度预缴时进行补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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