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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按差额扣除问题

时间:2014-09-29  点击: 来源:网络

我公司为“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时,年销售额是按差额扣除之前,还是扣除之后?

答: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1 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在确定销售额时可以差额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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