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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环节的纳税筹划案例解析(下)

时间:2014-08-25  点击: 来源:网络

方案五

 

  债务转为资本(股本)的处理方式相对较为简单,债务人A企业需要按照重组协议的约定,将给予债权人的抵债股份账面价值作为股本,把股份公允价值与股本之差计入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B企业按照重组前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获得股份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另外,如果此次债务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债权债务人双方都不需要对债务重组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税负测算:

 

  A企业:债务重组所得=234-200=34万元

 

  A企业税负增加额=34×25%=8.5万元

 

  B企业:债务重组损失=234-200=34万元

 

  B企业税负增加额=-34×25%=-8.5万元

 

  A、B两企业税负增加额合计=8.5-8.5=0万元

 

  方案比较

 

  债务重组因选取方式的不同,对债权债务人的影响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方式的采用上要仔细斟酌,债务人既要看到重组中债务的减少,同时也要考量税负的增加情况;债权人也需要全面衡量已给予的债务宽免和潜在的税收义务。双方既要考虑到目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同时也要选取相对而言税负较轻、手续较为简单的方式。

 

  从整体上而言,方案一和方案二两种重组方式的应纳税额为0,税负很轻。但如果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考虑进来,则方案五具有相对优势,而且方案一中A企业应纳税额较高,这也会加重其财务困难。

 

  至于以方案二和方案三这两种方式,虽然从双方整体应纳税额来看相差不大,但是单就A企业、B企业个体而言,对比是非常明显的。方案二中A企业的应纳税额远比其他重组方式大得多,而B企业的应纳税额呈现出大额度的负值。在本案例中,仅从债务重组角度而言,这种方式是不可取的,因为这造成了债务人的财务压力,抵消了重组的减负效应。但换言之,若A企业、B企业两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且A企业的税率明显低于B企业,那么就可以起到转移利润的目的,从而降低总体税负。

 

  采用方案四进行债务重组时需要注意的是:以生产设备抵债涉及到再投资的总体税额高于其他方式,这主要是因为公允价值相对账面价值有很大增长,设备再投资视同销售,需要再次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在选择这种债务重组方式时,一定要考虑到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距,如若相差较大,则应权衡此种重组是否具备必要性。

 

  变则通,通则达。纳税筹划方案的准备同样也应如此。现实经济活动变化多端,不是简单的几个规律就能概括的,我们需要从规律当中寻求创造和转化,能够大胆突破思维的条条框框,灵活运用新方法,做出理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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