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2)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6:11

 

  1.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

 

  2.第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计收入的数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年-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部分,填入该行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

 

  1.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

 

  2.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

 

  3.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额。

 

  4.第13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加计扣除额。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

 

  1.第16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免征的所得额。

 

  2.第17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的所得额。

 

  3.第18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4.第19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的所得额。

 

  5.第20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的所得额。

 

  6.第21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的所得额。

 

  7.第22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的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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