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来源:未知 作者:京审 点击: 时间:2014-02-14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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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对本年无弥补亏损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第6行第10列“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

 

  9.第7行第11列“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

 

  四、表间关系:

 

  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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