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8)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8

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
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8.执行日期: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
要点提示: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免税申请报告;
3.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
4.收入明细资料。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四、其他在执行有效期内的税收优惠项目(除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外)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五、特别提示: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纳税人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办理网上备案,也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工备案;
   (二)网上办理的具体事宜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另行公告。
   (三)采取网上备案方式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最晚不得超过当年度汇算清缴期(年度申报表中有监控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在当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采取手工备案方式的,应在备案时一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纳税人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五)对资料完整齐备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回执》(附件一)。对网上备案后,超过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仍未报送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取消其网上备案信息。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项目,可按照规定期限一次性办理。
   (八)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九)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原因。
  (十)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电子格式,可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查询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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