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免税条件及报送的备案资料(有明确执行期限类)(3)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58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要点提示:
纳税人应在享受减免税政策年度的汇算清缴期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清单。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三、减免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执行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要点提示:
1.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执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2.软件企业证书复印件。
附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七)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第19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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