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的通知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2-26 13:26
尊敬的海淀区纳税人: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以及2013年度季度预缴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要求,及时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
  二、2012年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以前年度是否进行过备案,此次年度申报前应按照5号公告的要求附送资料,重新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年度申报前应按照5号公告的要求附送资料。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办理备案:
  (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纳税人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二)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办理备案。
  (三)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人,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办理备案。
  (四)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取得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生产设备的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五)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办理备案。
  (六)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备案。
  (七)除上述六种情形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之日起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次纳税申报前办理备案。
  四、享受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除按照5号公告附送资料外,还需要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备案四项资料。
  五、享受新办软件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在汇算清缴前,除按照5号公告附送资料外,还需附送软件企业证书年审通过证明。
  六、2013年月(季)度预缴期间,纳税人在首次享受税收优惠前按照5号公告要求办理备案。
  七、无论是预缴申报还是汇算申报享受税收优惠需备案的纳税人,下列三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到主管征收所办理备案,其他优惠项目到主管管理所办理备案。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的免税收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或债券的差价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八、各类备案表、清单等具体格式请登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bjsat.gov.cn)下载并填报。
  九、请纳税人仔细阅读本通知附件。
海淀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三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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