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时间:2013-03-05 16:04
尊敬的海淀区纳税人:
为确保您顺利完成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提高汇算申报质量,我局对汇算申报注意事项进行以下梳理。请在申报前认真阅读以下提示事项:
一、纳税申报时限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纳税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一)以下事项应在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或审批工作,未按规定办理的,将不能享受相应税收政策:
1.特殊性重组业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的规定,企业选择发生59号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的规定报送相应重组事项的资料。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1)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A.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B.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C.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D.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E.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2)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征收所申报扣除。
A.货币资产损失
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坏账损失)等。
B.非货币资产损失
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资产等损失。
C.投资损失
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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