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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政府会计准则第5、6号答记者问(4)

时间:2017-08-04  点击: 来源:未知

 

三是系统规定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资产的价值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也是资产管理的重要基础。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在合理吸收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两个会计科目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要求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规定。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在初始计量方面,对自行建造、改扩建、接受无偿调入和无偿捐赠、外购等多种方式获得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进行了规定;在后续计量方面,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或摊销的资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公共基础设施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报废或毁损等处置环节的会计处理要求也做了原则性规定。关于政府储备物资,在初始计量方面,规定了通过外购、委托加工、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盘盈等多种方式取得政府储备物资的计量要求;在后续计量方面,规定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的计价以及不同情形发出储备物资和储备物资报废、毁损、盘亏等情形的会计处理要求。

 

四是明确了存量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的会计处理原则。考虑到目前实务中有大量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没有纳入政府会计主体的会计核算,或者部分公共基础设施和政府储备物资按照其他资产类别进行核算,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均在附则部分对存量资产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对于应当确认为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但已经确认为固定资产、存货或其他资产类别的资产,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该资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对于应当确认但尚未入账的存量公共基础设施(或政府储备物资),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本准则首次执行日按照历史成本/评估价值/重置成本三个层次依次判断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

 

此外,公共基础设施准则和政府储备物资准则立足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和政府资产管理需要,对两类资产相关信息的披露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问:下一步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建设方面还有哪些工作要做?

 

答:按照《改革方案》要求,2018-2020年要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下一步,我们将在已经发布的《基本准则》和6项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以及1项应用指南基础上,加快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制定进程,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近期,我们将积极推进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尽快出台《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为了使《改革方案》所确定的“政府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适度分离又相互衔接”的政府会计核算模式落地,使《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得以有效实施,使得权责发生制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真正基于会计核算数据,2015年以来,我们在继承和有机整合现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础上,研究起草《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于2016年8月印发了征求意见稿,并在2016年底组织开展了模式测试工作。今年上半年,我们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制度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基本形成送审稿,力争在年底之前印发。

 

二是研究制定并适时出台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规定和有关特殊行业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补充规定。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同时,分别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行业事业单位研究制定《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与原会计制度的新旧衔接规定,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过渡,这些衔接规定将在《政府单位会计制度》出台后适时印发。另一方面,考虑到《政府单位会计制度》主要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通用和共性业务,未完全覆盖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或特殊要求,因此,我们近期在对医院、地勘单位、测绘单位、林业(苗圃)等行业事业单位实地调研基础上,开始研究制定特殊行业执行《政府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拟在进一步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意见后择机印发。

 

三是研究制定财务报表列报、或有负债等具体会计准则,根据需要制定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准则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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