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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全放开(2)

时间:2015-06-10  点击: 来源:未知

  财政部在起草说明中指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同时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事务所也形成不公平竞争。为此,《征求意见稿》拟对有限责任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作出限定,即不允许从事上市公司、债券公开交易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和金融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

  亮点二:前200家事务所或将转为特普制

  《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地位。

 

  《24号令》只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只能为普通合伙或有限责任两种形式。在总结前期转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业内进一步扩大特殊普通合伙制覆盖范围的呼声,《征求意见稿》拟新增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并将其设立条件规定为10名合伙人和35名注册会计师,略低于之前的证券所“转制”条件(原为25名合伙人、50名注册会计师)。据财政部测算,全国前200家左右的事务所基本符合新的设立条件。考虑到修订案通过后,部分有限责任事务所可能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或合伙组织形式,财政部还将另行制定转制办法,促进转制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同时,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多元化发展趋势,《征求意见稿》拟延续财会〔2010〕12号文中允许非注册会计师担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这一试行做法。关于认可的资格、人数比例等将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征求意见稿》中还体现了《28号令》、《30号令》中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后置审批后的监管衔接的精神。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指导原则和精神,结合前期衔接规定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取消申请材料中的验资证明;在审批中加强同工商部门的信息互通,对于办理工商登记后未按期申请执业证书的,以及不予批准发放执业证书、收回撤回撤销执业证书的,财政部门要将相关信息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营业执照或要求更名。

  亮点三:境外人员担任事务所合伙人或将全放开

  《征求意见稿》还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有关资格进行了明确。

  记者注意到,《24号令》对成为合伙人/股东的执业年限的规定是,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近年来,业内普遍反映“最近连续5年”这一条件偏严,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吸引、留住优秀人才。为激发市场活力,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吸引力和发展潜力,《征求意见稿》拟将“最近连续5年”扩展为“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或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前后累计10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经历”。此外,考虑到合伙人/股东离开事务所时间过久不利于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为保证事务所执业质量,继续沿用“最近连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这一要求。

  关于境外人员担任合伙制事务所的合伙人问题,根据中国内地现行政策,境外人员担任合伙人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转制后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二是作为CEPA先行先试政策允许港澳专业人士在深圳前海(现扩大至广东全省)、福建平潭、上海、天津自贸区以及广西东兴试验区等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人。为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放开会计审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要求,《征求意见稿》拟全面允许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担任中国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据了解,境外人员担任合伙人有关政策将由修订后的《24号令》统一规范,按照“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管理,不再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财政部表示,将继续广泛听取意见,把修订做细做实做好,为注会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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