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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新规

时间:2013-06-09  点击: 来源:网络
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严肃检查工作纪律,确保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相关单位对2012年印发施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进行了完善,今日印发。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 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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