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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改革须避免加重纳税人税负

时间:2015-07-13  点击: 来源:网络

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部分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从理论上看,目前的资源税征税范围可以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国有资源,但考虑到我国开征资源税的经验尚不足,所以《资源税暂行条例》只将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列入可征税范围。水资源等由于价格及征管经验等因素,暂未列入征税范围。因此,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可以分为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共设置了7大税目。

 

  2010年5月,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新疆破冰试点;2011年,改革在全国推行。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从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2015年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将稀土、钨、钼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并按照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合理确定税率。同时,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收费,将稀土、钨、钼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相关价格调节基金,取缔省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相关收费基金。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张广通介绍,资源税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很显然,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由收费改为征税是必然趋势;其次,将从量定额征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或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以增强税收收入弹性和调节力度,也是一个重要趋势;第三,稳步提高资源税的税额,抑制不可再生资源及有环境污染压力的能源和资源的消费,促进绿色资源和能源替代品的开发,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也是重要趋势。但改革也不能急于求成,应在税制改革顶层设计的大框架下,逐步推进,以免过分加重企业和居民的生产生活负担,并要协调好资源税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车船税等的关系,以减弱重复征税的嫌疑。资源税何时立法目前还不明确,但立法的阻力并不大。

 

  蒋震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例如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等。当然有些资源有收费,可以实施费改税。例如,将水资源费改为税。

 

  施志群表示,煤炭资源税的税改已经完成。接下来,水资源的税制改革将会成为今年资源税改革的重点。此外,年内资源税改革或将扩至有色金属品种,如稀土、钨钼等都将纳入资源税改革进程。

 

  施志群指出,在资源税的改革中,具体的税率如何调整,以及地方政府对于改革的接受程度将是改革推进的难点。

 

  他还表示,资源税真正大范围的从价计征,毫无疑问会大幅提高相关能源的价格,石油及煤炭企业必然会提高产品价格并将其转嫁给二、三级消费市场,因此相关的成品油、电力的价格或将随之有所上涨。从长远看,资源类产品的价格由于其不可再生性,价格必然会不断上升。而征收资源税正是为了通过价格控制资源的开发和消费方式,引导社会消费向更为合理、绿色的方式发展。征收资源税对于国家的资源保护,以及全民生产消费结构调整来说,都是必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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