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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时间:2014-10-31  点击: 来源:网络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在金融贷款方面明确了印花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与此同时,通知中特别提到关于对小微企业资格的认定。其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进一步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行业名称 指标名称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微小
农林牧渔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50-500 <50
工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2000-40000 300-2000 <300
建筑业 营业收入 万元 ≥80000 6000-80000 300-6000 <300
资产总额 万元 ≥80000 5000-80000 300-5000 <300
批发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20-200 5-20 <5
营业收入 万元 ≥40000 5000-40000 1000-5000 <1000
零售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50-300 10-5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20000 500-20000 100-500 <100
交通运输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3000-30000 200-3000 <200
仓储业 从业人员数 人 ≥200 100-200 20-1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1000-30000 100-1000 <100
邮政业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20-300 <20
营业收入 万元 ≥30000 2000-30000 100-2000 <100
住宿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餐饮业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2000-10000 100-2000 <100
信息传输 从业人员数 人 ≥2000 100-2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亿元 ≥10 0.1-10 0.01-0.1 <0.01
软件和
信息技术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营业收入 万元 ≥10000 1000-10000 50-1000 <50
房地产
开发经营 资产总额 亿元 ≥1 0.5-1 0.2<0.5 <0.2
营业收入 亿元 ≥20 0.1-20 0.01<0.1 <0.01
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数 人 ≥1000 300-1000 100-300 <100
营业收入 万元 ≥5000 1000-5000 500-1000 <500
租赁和
商务服务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资产总额 亿元 ≥12 0.8-12 0.01-0.8 <0.01
其他 从业人员数 人 ≥300 100-300 10-100 <10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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