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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3)

时间:2014-07-09  点击: 来源:网络

  纳税信用按百分制分为四级,90分以上(含90分)、70分(含70分)~90分、40分(含40分)~70分、40分以下的,分别为A级、B级、C级、D级,D级纳税信用还可以根据税收违法行为直接判级确定。每年4月,税务机关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对其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还确定了10种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信用的情形,比如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等等。

  该负责人说,纳税信用管理重在运用,信用级别直接与税收服务管理挂钩,对于A级信用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公告名单,增加专用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企业连续三年获A级信用的,将获得绿色通道或专人协办税事;评为B级信用的纳税人,对其实行正常管理;对C级信用纳税人从严管理。

  若被确定为D级信用纳税人,将在发票使用、出口退税审核和纳税评估等方面受到严格审核监督,违法处罚幅度将高于其他纳税人。税务机关还会将其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和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使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据了解,《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今后,国家税务总局还将逐步规定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省税务机关将制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失信约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纳入“黑名单”

  如果说《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是在积极探索基础上逐步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它偏重于建立守信激励制度,作为纳税信用“黑名单”制度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则是新推行的失信约束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是在借鉴政府有关部门的成功做法,同时研究借鉴了美国、日本等国税务机关在这方面的做法经验,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该办法明确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惩戒措施、公布期限和异议处理等,并确定了7项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公布的“黑名单”标准,如纳税人采取虚假纳税申报、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方法,被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税收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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